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2


1.空气调节1.1.一般规定1.1.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1.1.2.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1.1.3.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1.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