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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2

【摘要】:
1.空气调节1.1.一般规定1.1.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1.1.2.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1.1.3.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1.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

1. 空气调节

1.1. 一般规定

1.1.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1.1.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1.1.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1.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1.2. 负荷计算

1.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1.2.2. 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1.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体散湿;

2 新风负荷。

1.3. 气流组织

1.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7.3.1 选用。

表7.3.1 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1.3.2. 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

1.3.3.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1.4. 系统设计

1.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1.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设置采暖散热器时,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1.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B1 级材料。冷表面应作隔气、保温处理。

1.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计算。

1.4.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必需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1.4.6. 空调系统的噪声值超过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4.7. 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S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1.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1.4.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置初效过滤器或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置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置在正压端。

1.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1.4.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对空调系统应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的措施。

1.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安装在主机房内。

1.4.13. 空调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大型机房宜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 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 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1.5. 设备选择

1.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1.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1.5.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1.5.4. 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显示。

1.5.5.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1.5.6.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7.3.1 选用。

表7.3.1 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1.5.7. 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

1.5.8.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1.6. 系统设计

1.6.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1.6.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设置采暖散热器时,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1.6.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B1 级材料。冷表面应作隔气、保温处理。

1.6.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计算。

1.6.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必需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1.6.6. 空调系统的噪声值超过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6.7. 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S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1.6.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1.6.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置初效过滤器或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置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置在正压端。

1.6.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1.6.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对空调系统应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的措施。

1.6.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安装在主机房内。

1.6.13. 空调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大型机房宜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 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 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1.7. 设备选择

1.7.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1.7.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1.7.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1.7.4. 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显示。

1.7.5.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1.7.6.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1.7.7.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1.7.8.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1.7.9. 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1.7.10.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1.7.11.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7.12.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1.7.13.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1.8. 照明

1.8.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 的规定。

表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1.8.2.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执行。

1.8.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 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1.8.4.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1.8.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1.8.6.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1.8.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

1.8.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 类灯具;当采用I 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1.8.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1.8.10. 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1.9. 静电防护

1.9.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1.9.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1.9.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 条的规定。

1.9.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1.9.5.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1.10. 防雷与接地

1.1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10.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1.10.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1.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 型、M 型或SM 混合型。

1.10.5. 采用M 型或SM 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1.10.6. 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 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 的矩形网格。

1.10.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8.4.7 的要求。

表8.4.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

 

 

2. 电磁屏蔽

2.1. 一般规定

2.1.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2.1.2. 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第5.2.2 条和第5.2.3 条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2.1.3. 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2.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2.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2.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型式。

2.2. 结构型式

2.2.1. 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型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2.2.2. 建筑面积小于50m2、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可拆卸。

2.2.3.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自撑式。

2.2.4.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60dB 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2.2.5.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25dB 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2.3. 屏蔽件

2.3.1. 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2.3.2. 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2.3.3.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缆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2.3.4.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处理。

2.3.5. 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

2.3.6. 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形,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2.3.7.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3. 机房布线

10.0.1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机房等级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

10.0.2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10.0.3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置配线列头柜。

10.0.4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5.2.2 条和第5.2.3 条的要求时;

2 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3 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0.6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10.0.7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10.0.8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0.0.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的有关规定

 

4.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以及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4.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4.1.3.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4.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4.2.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4.2.2.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4.2.3.  A 级和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 切换系统。

4.3. 安全防范系统

4.3.1.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4.3.2. 紧急情况时,出人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4.3.3. 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5.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空调机和加湿器的房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

5.2. 管道敷设

5.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5.2.2. 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应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5.2.4. 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6. 消防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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